企业风险无法避免?企业财产保险来护航!

时间:202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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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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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

企业面临着诸多潜在风险

火灾、爆炸等新闻屡见不鲜

一旦陷入,可能会让企业遭受重创

如何为企业分摊风险?

企业财产保险了解一下!




什么叫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机构或团体所有、占有或负有保管义务的位于指定地点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什么叫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机构或团体所有、占有或负有保管义务的位于指定地点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基本险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3.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综合险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所致损失。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4.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误区

尽管不少企业已意识到购买企业财产险的重要性,但目前市场上不少保险消费企业对企业财产险仍然存在三大理解误区。


附加条款越多保障越全

附加条款作为企财险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是在主险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约定。附加条款并不全部是扩展类条款,还有限制类条款和规范类条款。


扩展类条款是对保单责任进行扩展的条款;

限制类条款是对保单责任进行限制或除外的条款;

规范类条款则是对保单中其他未尽事宜进行约定,使保单内容更加明确的条款。


因此,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并非越多保险合同的保障就越全面。


企财险只保被保险人财产

企业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并不仅限于被保险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还包括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利益财产都可保障

按照保险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并非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企业财产险主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有相关约定,将保险标的分为三种类型: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


1.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可以直接予以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投保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的财产,由投保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是需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的财产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否则就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以下几种: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便携式通讯装置等。


3.不可保财产,即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财产,如以下几种: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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